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3023702 |
注册证号X19990474 |
用法用量 |
外用,一日1~2次,取少量涂于患处并轻揉片刻。 |
口服、成人每次0.25g,每日一次,疗程视感染程度而定。 |
化学成分 |
本品主要成份薄荷脑,樟脑,醋酸地塞米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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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反应 |
长期使用可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色素沉着以及继发感染,偶见过敏反应。 |
本品耐受性好,副作用轻至中度,且常为一过性。最常见的有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不振、恶心、轻度腹痛及腹泻)或轻型的皮肤反应(皮疹、荨麻疹等)。个别严重的皮肤反应病例(如stevens-Johnson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曾见报道,若发生进行性皮疹,则应停药。罕见味觉改变,包括味觉缺失,后者于停药后几周内可恢复。极个别病例发生肝胆功能不全,究竟是否由本品引起的尚未肯定,不过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应停用本品。曾报道,极个别患者发生中性白细胞减少。 |
禁忌症 |
患处已破溃,化脓或有明显渗出者禁用病毒感染者(如有疱疹、水痘)禁用。 |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
注意事项 |
1.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小儿慎用。2.破损皮肤及粘膜部位不宜使用。3.避免大面积应用。4.并发细菌及病毒感染时,应与抗菌药物合用。 |
1、肝或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 分,或血清肌酐 >300umol/升)者,剂量应减少50%。本品应置于儿童触不到的地方 。
2、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除非可能的益处超过任何可能的危险,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
3、相互作用研究证明,特比萘芬几乎不影响经由细胞色素P450酶系代谢的药物(如环孢菌素、D860或口服避孕药)的清除。然而,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应慎用本品,因为极少数人可能月经失调。此外,肝药酶诱导药(如利福平等)可加快特比萘芬的血浆清除,肝药酶抑制药(如西咪替丁等)则可抑制其清除。故如果需要合用这些药物,则需将本品的剂量作适当调整。
4、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