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文号 |
国药准字H20067922 |
注册证号H20170170 |
用法用量 |
1.治疗十二指肠溃疡或病理性高分泌状态,一次0.2~0.4g,一日4次,餐后及睡前服,或一次0.8g, 睡前1次服;2.预防溃疡复发,一次0.4g,睡前服;3.肾功能不全患者用量减为一次0.2g,12小时1次;4.老年患者用量酌减。5.小儿:口服,一次按体重 5~10mg/Kg,一日2~4次。 |
在容器中先注入50毫升温开水,加入本品1袋,充分混合。待粉剂完全溶解后,再加温开水至500毫升,轻轻搅拌混匀即可。口服或管饲喂养。管饲喂养时,先置一根喂养管到胃、十二指肠或空肠上端部分。正常滴速为每小时100-125毫升(开始时滴速宜慢),剂量根据病人需要,由医生处方而定。一般病人,每天给予2000kcal(4袋)即可满足机体对营养成分的需求。高代谢病人(烧伤、多发性创伤),每天可用到4000kcal(8袋)以适应机体对能量需求的增加。对初次胃肠道喂养的病人,初始剂量最好从每天1000kcal(4袋)开始,在2-3天内逐渐增加至需要量。 |
化学成分 |
西咪替丁 |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主要成份为:麦芽糊精、水解乳清蛋白、植物油、中链甘油三酯(MCT)、乳化剂、矿物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 |
不良反应 |
本品的不良反应总体上讲并不常见,且通常在继续用药或停药后可消失。1.较常见的不良反应有腹泻、头晕、乏力、头痛和皮疹等。2.本品有轻度抗雄性激素作用,用药剂量较大(每日在1.6g以上)时可引起男性乳房发育、女性溢乳、性欲减退、阳痿、精子计数减少等,停药后即可消失。3.本品可通过血-脑脊液屏障,具有一定的神经毒性。偶见精神紊乱,多见于老年、幼儿、重病患者,停药后48小时内能恢复。在治疗酗酒者的胃肠道合并症时,可出现震颤性谵妄,酷似戒酒综合征;4.本品罕见的不良反应有:过敏反应、发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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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忌症 |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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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
1. 癌性溃疡者,使用前应先明确诊断,以免延误治疗;2. 年患者由于肾功能减退,对本品清除减少减慢,可导致血药浓度升高,因此更易发生毒性反应,出现眩晕、谵妄等症状;3. 诊断的干扰:口服15分钟内胃液隐血试验可出现假阳性;血液水杨酸浓度、血清肌酐、催乳素、氨基转移酶等浓度均可能升高;甲状旁腺激素浓度则可能降低;4. 为避免肾毒性,用药期间应注意检查肾功能;5. 本品对骨髓有一定的抑制作用,用药期间应注意检查血象;6. 本品的神经毒性症状与中枢抗胆碱药所致者极为相似,且用拟胆碱药毒扁豆碱治疗可改善症状。故应避免本品与中枢抗胆碱药同时使用,以防加重中枢神经毒性反应;7. 下列情况应慎用:(1)严重心脏及呼吸系统疾患;(2)用于系统性红斑狼疮(SLE)患者,西咪替丁的骨髓毒性可能增高;(3)器质性脑病;(4)肝肾功能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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