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卫生局18日公布查获位于内湖区“台全热狗火腿行”使用非食品用亚硝酸钠及硝酸钠制作热狗、火腿及培根食品,且贩卖给5家食品业者,卫生局现场立即要求业者回收、下架相关产品,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主动移送士林地检署侦办。
据报道,卫生局18日接获士林地检署告知侦办情形,本次违规产品为2015年2月28日前产制之火腿及培根产品(已逾有效日期6个月)及2015年9月21日前产制之热狗产品(有效日期6个月),已于现场封存59包并要求业者回收下架,总计回收封存577包每包重量为一公斤。
卫生局表示,台全热狗火腿行涉嫌使用太沅工业有限公司贩卖的非食品用亚硝酸钠及硝酸钠制作热狗、火腿及培根,据“卫福部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规定,亚硝酸钠及硝酸钠属第5类保色剂,可使用于肉制品及鱼肉制品,用量以二氧化氮(NO2)残留量计为每公斤0.07 公克以下及鲑鱼卵制品及鳕鱼卵制品,用量为每公斤0.005公克以下,而本次查获业者为使用“非食品用亚硝酸钠及硝酸钠”。
台北市卫生局进一步表示,所有餐饮业或食品贩卖业者,若曾购买台全热狗火腿行的热狗、火腿及培根等3项产品,应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并回收,同时应主动通报卫生局清点数量及流向。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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