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法官昨天指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再一概而论地支持标签瑕疵等“表面”问题的十倍赔偿;打假,更应关注食品本身。
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颁布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相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的十倍赔偿罚则大大提升了违法成本。
但是法官介绍,实际审判中,真正能举证食品本身质量危及消费者安全的案例并不多,更多打假人仅关注食品标签瑕疵。
因此,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更为细化。法官介绍,依据新规定,若仅就标签与说明书瑕疵要求十倍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瑕疵会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瑕疵会误导消费者购买该产品。
如果食品仅存在标签或说明书的表面瑕疵,且这些瑕疵不影响食品本身的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选购产品造成误导,那么就不再适用十倍赔偿的原则,仅支持就瑕疵产品进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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