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上海医药下属子公司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事又有新进展。如今两家公司的掐架已经引起了福建省食药局的关注。
片仔癀发布公告称,收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该《意见》中,福建省食药局表示,希望两家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使用、隐射或通过溯源考证等形式触及对方的商标,更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夸大宣传。
一、片仔癀、上海医药各执一词
片仔癀于今年1月份公告称,公司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起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片仔癀表示,被告厦门中药厂在报刊、自己的药品宣传中对片仔癀大肆侵权,利用广告、虚构事实、不正当对比、诋毁挤压片仔癀药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片仔癀要求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产品“八宝丹”在中国、印尼等国家和地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立即停止将“片仔癀”与“八宝丹”作不正当的对比等虚假宣传;在相关媒体刊登“声明”,进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此外,片仔癀还要求厦门中药厂,立即销毁使用前述虚假宣传的物品、相关的产品包装装潢,并赔偿公司3000万元,支付原告维权费用60万元。
对于此事,上海医药及其下属子公司厦门中药厂对上述控诉予以否认,并坚称公司产品“八宝丹”与“片仔癀”同宗同源。据了解,2013年,上海医药旗下八宝丹产品的销售额超8000万元,未来公司仍计划扩大八宝丹的市场。
二、药监局发出喊话:不得夸大宣传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有关问题的意见》(闽食药监注函[2014]208号)。《意见》中指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两家均为国内知名的中药生产企业,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仔癀“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丹“均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药品,两者的药品通用名分别为”片仔癀“和”八宝丹“。
鉴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部门已明确两者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功能主治以及各自的知识产权,希望两家药品生产企业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使用、隐射或通过溯源考证等形式触及对方的商标,更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夸大宣传。希望两家企业本着客观、诚信的原则,尊重各自的知识产权,友好相处,和谐竞争,保护好各自的品牌,共同推动福建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片仔癀药业和上海医药下属子公司的起诉案已经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了,为了降低影响,当地的药监局已经站出来,明确给出了指导意见,但是会否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还要看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