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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转载 来源: 新浪网 2014/5/10 20:22:57 举报/反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了放射诊疗工作应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据卫生部介绍,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规定强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规定提出: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责编:刘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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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国家医疗器械管理规定中对助听器有什么规定

助听器专营企业应配备专业听力测试设备或仪器,至少应包括:具有气骨导测试功能的测听仪、音叉、耳科检查器械及用于助听器调试的专用设备和保养设备(真空除湿、电子干燥设备)。助听器专营企业对初次配戴者,应将检查记录及是否适合配戴助听器的意见登记在册(表格),并保存2年以上。助听器专营企业对所有的配戴者应建立完整的检查、配戴、复查、配戴产品基本情况档案,保存验配记录、复查记录,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为5年。

Q:药品怎么分类

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它是根据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原则,依其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等的不同,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并作出相应的管理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已先后实行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戒毒药品的分类管理,目前正在进行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核心是加强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减少不合理用药的发生,切实保证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Q: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治疗方法有哪些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的治疗:1.I度慢性放射病脱离射线,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加强营养;头两年每年检查一次,以后每两年全面检查一次;在此期间根据健康状况,可参加非放射性工作。恢复后,再继续观察一年。临床确认已治愈者,可撤销外照射慢性放射病I度的诊断。)Ⅱ度慢性放射病脱离射线,住院积极治疗,全休,必要时进行疗养。定期随访,1~2年全面复查一次,根据恢复情况可参加力所能及的非放射性工作。其他待遇和处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办理。2.借助内科、特别是血液内科的新技术、新疗法以拓宽放射病临床治疗的思路,对患者进行有利的治疗。3.采取中西医相结合的治疗措施促进患者造血功能的恢复,是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治疗中的主要环节。4.对症治疗,定期健康监护,加强剂量档案管理和卫生宣教等都是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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