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沙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庄女士在治疗后,尚未完全痊愈时就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不能作为索赔的证据。法官说,她应该在伤情恢复后再进行鉴定,然后再起诉赔偿。
40岁的庄女士是一家公司中层领导,平时很注重个人形象。去年夏天,她感到自己面部松弛,鼻唇沟明显,于是到首府一家整形医院进行整容手术。经医生诊断,医院建议她做鼻唇沟提升手术。
庄女士做完手术后,照镜子发现两边脸不对称,而且面部疼痛,嘴巴都张不开。
随后,庄女士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她整容手术导致了感染,为她做了“面部除皱术后感染悬吊线取出术”。
出院10天后,庄女士就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接着,庄女士又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论为:庄女士伤情与整形医院的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整容失败,还导致我伤残住院治疗,这些损失都应当赔偿。”今年3月,庄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整形医院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人体伤残是指人体正常生理机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或丧失,在经过一定的恢复期后,相对恒定的状态。庄女士的鉴定结果是在其尚未痊愈时所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