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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乙肝歧视需平衡各方的权利

转载 来源: 肝宝宝 2012/5/31 8:57:28 举报/反馈

  卫生部近日发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修订说明,新《规范》中最醒目的改动,是取消了原《规范》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以下简称“乙肝携带者”)的规定。按照“无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媒体普遍将上述改动解读为“乙肝携带者获准从事幼托工作”。

  “乙肝携带者”是一个颇为特殊的群体,他们体内潜伏着乙肝病毒,却没有肝病症状和体征。他们不仅自己可以正常工作、生活,而且除了母婴、血液和性途径传播,他们不对他人的健康构成威胁。然而他们有明显的“红字”式的标志:表面抗原阳性。他们的数量极其庞大,据称至今已达1.3亿人之巨。

  正是由于这一群体的庞大和特殊,乙肝携带者的权益保护成为近年来媒体持续关注的热点之一。2003年,“肝胆相照”网站的成立成为“反乙肝歧视”的标志性转折,乙肝携带者在入学、就业、婚姻等方面遭遇的歧视,以及由此给他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带来的困扰,陆续为公众获知,并逐渐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同情。

  直到2010年2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再进行乙肝病毒的检测,并不得询问是否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既然不得检测、不得询问,则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便成为求学、求职者的隐私而不被学校、企业所知,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确实可以因此而得到根本的改观。

  但上述《通知》仍旧留下了一个例外条款,即仍有部分特殊职业需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但这些职业需要卫生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原《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规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显然是将幼托工作归入这一特殊职业行列;而新《规范》将这一条款取消,则意味着这一定性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回顾反乙肝歧视的近十年历程,乙肝携带者通过不断抗争、宣传、努力,不断促进着求学、就业政策的改进,逐步打破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性政策。但在这个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乙肝携带者遇到的阻力,并不仅仅来自歧视性的政策和制度,公众对乙肝的恐惧,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躲避等非制度性歧视,也是乙肝携带者遇到的另一重压力。事实上,在一个人际交往日渐频密的现代社会中,任何群体的利益边界,总是在和其他群体的接触、碰撞中形成和界定的。只要公众对乙肝的恐惧还在,对乙肝携带者的误解还在,乙肝携带者对自身权利的伸张,就有可能遇到其他群体心理抵御的边界。

  此次《规范》的修订,就可能在保障了乙肝携带者从事幼托工作权利的同时,遇到幼儿家长的不满和某种抵制。尽管早有科学证据证明,除非特殊情况,乙肝携带者不会成为乙肝病毒的传播者,但本着“敬而远之”的态度,幼儿家长们很可能要求幼儿园提供老师们的乙肝抗原检测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在此就托的选择。在乙肝携带者的隐私权与幼儿家长的知情权之间如何平衡、取舍,考验着幼儿园经营管理者的智慧。作为一项直接与幼儿接触的特殊工作,某位幼托教师是否为乙肝携带者,似乎至少应该为幼儿园方掌握,并在满足幼儿家长知情权的前提下,做好科普宣传和引导工作,同时为乙肝携带者老师安排恰当的工作,以消除幼儿家长的不安,可能是可以兼顾的平衡点。

(责编:刘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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