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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变性人上诉争取婚权

转载 来源: 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2011/10/17 2:47:29

  变性人W小姐为争取与男友共谐连理,挑战香港特区政府争取婚权,惟去年被判败诉后仍怀着一颗恨嫁的心,再接再励上诉,指原审法官用40年前的案例解读当代法例,认为自己身份证性别既已换作“女”,就可如其他女性一样与男性结婚。

  高院原讼庭去年10月判W小姐败诉,裁定《婚姻条例》里面:“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而定;生为男儿身的W纵然在医管局评估后完成变性手术,连身份证的性别也改为“女”,但在《婚姻条例》里仍属“男”,无法与男友注册结婚。

  代表W上诉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指出,事隔1年,W对结婚的盼望未有动摇,原审法官解读条文时,根据40年前的案例去用染色体划分性别,但忽略今日医学进步,足以令跨性别人士透过手术转换性别,亦已有多个国家或地区都准许变性人结婚,香港法庭对于有关条文的解读应反映当代社会情况。W的身份证性别已改为 “女”,在香港办其他事务都用女性身份行事,唯独注册结婚时,却被要求跟随出生证明的男性身份,出现不一致,也令她无法享受《基本法》赋予居民的结婚权利。

  不过,上诉庭副庭长邓国桢质疑,《婚姻条例》之所以写明是“一男一女”,背后理念或是婚姻会带来后代,但变性人却没有生殖能力。

  W一方多次强调本案只争取变性人可按其新性别结婚,与同性婚姻等议题划清界线。但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反复强调,若判W胜诉,将对婚姻的定义造成根本性改变,对其他法例也有深远影响。政府一方又指,根据出生时的生理性别去划分男女,是因为婚姻着重夫妇生育下一代的能力。此外,政府指出《婚姻条例》曾于2005年作出修订增补,但都没有触及变性人婚姻问题。

  跨性别资源中心主席Joanne旁听后批评政府无稽,身份证并非只为方便生活所需,她又称此案代表性意义大于输赢,估计现有5千至1万名的跨性别人士。

(责编:陈添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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