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看到某美容院的广告宣传后,到该美容院做“注射隆胸美容手术”。“手术做完几天后,我就感觉胸部疼痛,而且不消肿,还发生了感染。”张某哭诉。
美容院只是让她打消炎吊瓶,开了100元的消炎药,先后打了13天吊瓶,病情却没有好转。一个月后,张某到青岛乳腺病医院检查,发现填充物破裂,做了隆胸填充材料取出手术,手术中发现腺体部分坏死,只好切除腺体及胸大肌。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该美容院的经营范围是美容服务,婚介服务,不具备医疗美容的资格,给张某做隆胸手术,属于非法行医。一审判决美容院赔偿张某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万余元。美容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中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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