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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购买紧急避孕药需实名 涉嫌侵犯个人隐私

转载 12月28日 来源: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买避孕药也要“实名制”?前日,福州日报报道指出,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药店出售紧急避孕药时,需要登记购买者的身份证信息。昨日,记者走访了厦门市多家药店,发现厦门市药监局也下达了相同的规定,购买避孕药时必须登记购买者的个人信息。

  记者暗访

  不出示身份证不卖药

  昨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走进位于禾祥西二路的百泰医药连锁百翔堂分店,要了一盒避孕药,到柜台准备结账时,药店营业员便要求记者出示身份证,“买避孕药的都要登记个人信息。”看记者不太愿意,她接着说,“这是药监局的规定,如果不登记那我们就不能卖给你。”记者出示身份证后,营业员从柜台抽屉里取出一本厚厚登记册,然后一项项登记:“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购买日期、产品名称……”

  随后记者表示了自己的身份,营业员小李笑道:“实名制登记已经实行了一段时间了。”她说,市药监局规定购买避孕药必须登记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并且会定期到药店检查登记册,而这本登记册已是第二本了。

  是否所有的购买者都愿意登记个人信息呢?光华大药店禾祥东店营业员告诉记者,多多少少都会有些不愿意,“但这是药监局下达的命令,如果不愿意的我们只能不卖了。”她无奈地说。

  而鹭燕大药房思北天虹店的营业员则告诉记者,由于登记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并且购买避孕药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所以若购买者不愿意,药房也并不强求。

  市民意见

  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

  针对此规定,市民也是意见纷纷。市民老黄认为,此规定确实有必要实行,但登记时必须出示身份证这一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该如何处理?“因为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可是他们要买怎么办?”他说,未成年人怀孕固然不应该,但是万一发生了这种情况,及时服用紧急避孕药可以将伤害减到最低,但没有身份证让他们买不到药的话也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市民小张则认为,避孕药的使用和推广,确实有利于计划生育,但你非让人家登记身份信息,其实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要我登记我也不愿意啊。”她说。

  市药监局

  建立完整的购销记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按要求,全市药品经营企业须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终止妊娠药品经营管理上,要建立健全购销资质审核制度。针对药品批发企业,其在销售该类药品前,要核查索取留存购药单位的合法证件。对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药品批发企业都不得向其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为规范避孕药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紧急避孕药时要检查登记购药者的身份证,建立真实完整的紧急避孕药品购销记录。
(责编:陈文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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