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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来源: 家庭医生在线论坛 2005/10/24 23:36:26

  在全国“打拐”集中行动中,陕西省公安机关破获一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令人感到震惊的是: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怎么会把人当做商品进行买卖?特别是有的人竟然以宿命论的观点,为这种犯罪提供温床。更令笔者感到困惑的不是侦破拐卖妇女的案件,也不是抓捕人贩子,而是在解救过程中被愚昧的强烈冲击。

  买者认为:用钱买来的东西就是合法的   

  我们都知道,并不是所有的东西用钱就可以买到。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不是商品,而是社会关系的主体,具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身自由以及平等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这种权利,否则其行为违法。但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及山区,由于地域及经济文化状况,人们对法律的了解几乎为零。在他们眼中,花钱买媳妇是天经地义。在他们看来,那些要将“媳妇”带走的民警才是“侵权”者。19岁的蓝田姑娘小妮1999年9月被人贩子以6000元的价格卖到内蒙古某县城,给一个与母亲相依为命的傻儿子做媳妇。儿子傻,母亲便像看管犯人一样天天守着她,不让她远离一步。今年4月27日,得知案情的西安民警千里迢迢去内蒙古解救小妮时,傻儿子的母亲哭着、跪着拼死阻拦民警,说媳妇是她花了钱买的,谁要带走,谁赔她花的钱。对这样的阻拦,民警没法强行执法,只能劝导。老太太是违法者,但她同时更是受害者,是无知、是愚昧给她和傻儿子本已不幸的生活蒙上了一层冰霜。

  被卖者认为:为人妻就只好听天由命   

  在人贩子交代的被拐卖的妇女人数和民警解救回的人数之间,有一个差额,这个差额就是有一些自愿不回的被拐卖者。他们在拐入地有了家和孩子,让她们放弃这些自己拥有的寄托,她们很难做到。

  这种无奈可同情、可理解,但不值得提倡。人贩子正是从人性中的这些弱点入手,才屡屡得逞,使买方有了市场,卖方有了生意。被拐卖的妇女大多数是从贫困农村、山区出来打工时被拐骗的,她们大多数文化水平低,社会阅历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更缺乏用法律维权的意识,把自己被卖做人妻看作是命不好,不求抗争。有的妇女被卖后,往往是自怨自艾,几日后,便默默地进入了买者的家庭生活,不求自救,甘当牺牲品。甚至还有一些妇女,受害之后,竟然愚昧地站到违法者一边。4月中旬,陕西省一组“打拐”民警带着人贩子去山东省某乡解救被其卖到这里的女青年小燕时,被人贩子确认后,已怀孕的小燕拔脚就走。民警上前挡住他,她却冷冷地说:“我不回去,我不是被卖的,我不走。”目光中还充满了对民警的敌视。在她看来,似乎人贩子卖她没有侵犯她的人权,“婆”家买她也没有妨碍她的自由,倒是民警救她,反而侵犯了她的权利。

  一些村民认为:买媳妇还能算犯法吗?   

  在历年来的解救行动中,买人者若稍嗅到一些“气味”,便会弃房卖地全家逃走,若来不及逃离,族人或村民便会群起而保护他们。的确,在一些贫穷落后的地方,讨媳妇是非常困难的,且不说那贫穷,就是那恶劣的自然环境就足以让姑娘们望而生畏。恰逢此时,人贩子送“货”上门,这种“两全齐美”的事不仅村民们接受,就连当地一些乡村领导干部也予以默许。他们不认为买媳妇这种行为是犯罪。从人情上看,贫困地区买媳妇有值得怜悯的一面,但从法律角度讲,这是一种以剥夺他人自由为前提的违法行为,是人贩子以他人自由为代价牟利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

  愿被愚昧蒙蔽的人们早日拿起法律的武器,战胜愚昧,用法律守护生命的尊严。

(责编:周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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